【导语】: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凭居住证)属于湘乡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
一
受理范围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所需证件应在有效期限内):
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凭居住证)属于湘乡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
二
认定条件和禁止性情形
(一)认定条件
属于受理范围的申请人,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5项条件(所需证件应在有效期限内):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见附件1)
3.通过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规定的两项考试之一:
①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②驻潭高校的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可以选择参加由所在学校组织的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4.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资格申请人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当年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二)禁止性情形
1.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