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湘潭市不同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是多少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提取条件、范围、资料、额度与时限,详见下文。
提取条件 | 提取范围 | 需提供的资料(未注明的均需提供原件) | 提取时限 | 提取额度 |
购买自住房 | 购期房的 | 1、提取住房公积金作购房首付:①网上电子备案合同,②房产公司资金监管账号(提取资金只能转入房产公司资金监管账户)。 2、自付购房首付:①网上电子备案合同,②房价20%以上的首付款票据。 | 同一套房可申请提取1次,在合同备案或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提取。 | 交首付款当月的账户余额,提取总额(含配偶等共同产权人,下同)不得超过房价。 |
购现房或再交易房(大于90平方米)的 | ①《不动产权证书》,②缴纳契税的《税收完税证明》,③增值税普通发票,④异地购房提取需提供家庭成员当地户口或当地工作的证明。 | 同一套房限取1次,《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或缴纳契税的《税收完税证明》日期。 |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或缴纳契税的《税收完税证明》日期当月的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价。 | |
购90平方米(含)以下再交易房的,前后两次交易时间间隔(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12个月以上。 | ①《不动产权证书》,②缴纳契税的《税收完税证明》,③增值税普通发票。 | 同一套房限取1次,《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或缴纳契税的《税收完税证明》日期。 |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或缴纳契税的《税收完税证明》日期当月的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价。 | |
购保障性住房的 | ①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②房价20%以上购房票据或增值税发票或缴纳契税的《税收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 同一套房限取1次,提取时限截至首付款票据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 | 交首付款当月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当月的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价。 | |
购拆迁安置房的 | ①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②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③房价20%以上购房票据或增值税发票或缴纳契税的《税收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 同一套房限取1次,提取时限截至首付款票据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 | 交首付款当月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当月的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价。 |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 建造翻建自住房 | 1、城镇国有土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②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③施工许可证,④翻建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⑤施工合同及预算,⑥购买建筑材料票据及施工费用付款票据。 2、农村集体土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①建房许可证或宅基地使用批文,②翻建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③施工合同及预算,④购买建筑材料票据及施工费用付款票据。 | 限取1次,现场核实主体建造1层以上。 |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以预算、付款票据为依据)。 |
大修自住住房 | ①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C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②《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③施工合同及预算,④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及施工费用支付票据。 | 限取1次,现场核实在修或完工。 |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以预算、付款票据为依据)。 | |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 偿还商业贷款本息 | ①首次提取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再次提取只需核对借款合同,②贷款银行加盖公章的购房贷款余额单(开具之日起60日内有效)及所需要提取月数的还款明细(或还款存折明细),③贷款银行加盖公章的结清单和还款单(仅限提前全额或部分还清贷款),④家庭成员系当地户口或当地工作的证明(异地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提供)。 | 自正常还贷起次月可申请提取,再次提取与上次提取时间间隔至少12个月以上(提前全额或部分还清贷款不受此限制)。 | 首次提取额为已还贷款本息金额,再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本次提取与上次提取时间间隔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金额。应剔除配偶(含共同借款人)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偿还该商业贷款本息所提取、划拨或对冲还贷的金额。 |
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 | ①借款合同,②异地管理中心加盖公章的购房按揭贷款余额单(开具之日起60日内有效)及所需要提取月数的还款明细,③加盖公章的结清单和还款单(仅限提前全额或部分还清住房贷款的),④家庭成员系当地户口或当地工作的证明(仅首次提取提供)。
| 自正常还贷起次月可申请提取,再次提取与上次提取时间间隔至少12个月以上(提前全额或部分还清贷款不受此限制)。 | 首次提取额为已还贷款本息金额,再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本次提取与上次提取时间间隔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金额。应剔除配偶(含共同借款人)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偿还该公积金贷款本息所提取、划拨或对冲还贷的金额。 | |
在本市辖区无房租赁住房用于本人自住 | 租赁本市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 | ①公租房租住合同或协议,②房租支付费用票据。 | 租赁入住后次月可申请提取,每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含)以上。 | 提取总额为租金发票金额。 |
在本市辖区内家庭无房租赁商品房的 | 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产证明(开具之日起30日内有效),并作出书面承诺。 | 自租住后次月申请提取,每年提取一次,当年未办理提取业务的,未提取金额不累计到下一年度。 | 提取额为月租金乘以租房月数,每户每年最高提取总额不得超过7200元。 | |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民政部门办理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年度审核为准)。 | 自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后申请提取,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 |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 |
退休 | 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 | 已足额缴存且账户封存后方可申请提取 |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 |
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 ①县级(含)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已足额缴存且账户封存。 |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
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封存账户满6个月(含)以上的 | 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离职证明)。 | 已足额缴存且账户封存。
|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 |
出境定居的 | 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 已足额缴存且账户封存。 |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 |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 ①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②被宣告死亡证明,③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④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或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分配公证书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⑥继承权人或受遗赠权人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卡。 | 已足额缴存且账户封存。 |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 |
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 | ①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病历,②城镇职工住院结算单或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凭证。 |
| 为医保报销凭证中的自负部分支出金额,且不超过职工出院结算票据当月住房公积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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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 ①《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②业主达成增设电梯及业主分摊工程建设费用的书面协议;③电梯综合竣工验收材料;
| 限提取一次 | 增设电梯通过综合竣工验收日期当月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因增设电梯分摊的实际工程建设支出费用。 |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湘潭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可获湘潭公积金缴费比例以及提取/贷款额度或指南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