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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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报告;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4.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5.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7.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

8.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10.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1.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办理流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将即时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当场或者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

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地点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芙蓉中路157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院

地址:芙蓉中路241

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芙蓉中路157

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云龙中路88

湘潭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一览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